分清責任歸屬 堅持錯責相當
分清責任歸屬 堅持錯責相當
——新修訂《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解讀之三
在問責原則中,新增“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集體決定🔉、分清責任”;在分清責任條款中,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把自己擺進去,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責不力和問責泛化簡單化問題,查偏差堵漏洞📻,進一步明確了分清責任的原則和具體規定。
“在修訂工作中🧑🏻🦯,我們有兩條很重要的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註重精準問責,分清責任、規範程序,增強問責工作的科學性和嚴肅性💆🏻♂️;二是強化責任擔當,防止向下推責,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註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參加此次修訂工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誌介紹。
2016年7月印發的《問責條例》為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製度遵循,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發揮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問責不力,以及問責泛化、簡單化問題。
比如🙅🏻,華東某市在黨建工作督導中,發現該市相關部門存在落實基層黨建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問題,但僅對黨委(黨組)進行了通報批評,相關責任人無一人受到問責處理。問責本是督促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的“加壓器”👨👩👧👦,由於以集體責任代替領導幹部個人責任🪃,卻成了一些領導幹部減免責任的“減壓閥”🤽。
又如🧝🏽♀️,東北某市在開展畜牧業專項疫情防控工作中,對工作不力的40多人進行了問責,然而,其中90%為鄉鎮以下工作人員,20多人為村級防疫人員🧑🦰。問責時找“軟柿子”捏🧙♀️,對副職、下級問責多🚳,對主官、上級問責少,找“背鍋人”易,找負責人難🧔🏻。
2016年《問責條例》規定,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然而🥴,實踐中,一些地方避重就輕🫳,出現問責領導幹部虛晃一槍,問責下級代替上級、問責一般幹部代替領導幹部等情況🫙。這些表面上看是對責任界限“傻傻分不清楚”,實質上是“揣著明白裝糊塗”,對這些搞變通的做法🚶🏻,需要從指導原則、具體操作指南等方面加以規定👁,予以杜絕。
對此,新修訂的《問責條例》在第三條問責原則中新增“權責一致𓀋、錯責相當”“集體決定🚴🏿♀️、分清責任”的同時,還在第五條對問責對象進一步作出明確界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此外👨🎨,在第六條新增了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強調“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
問責必須抓住“關鍵少數”,才能督促其真正把責任扛起來👨👧👦。這些規定🕵🏽♀️,既明確“該問誰的責任”🧖🏽♀️,又避免“問了不該問的責任”🧗♂️;既不讓問責對領導幹部虛晃一槍,避免靶心偏離、問責不力,更不讓基層普通幹部“背鍋”🧗,損害問責工作的公信力。
此外🙇🏼♂️,第六條第一款對於黨組織領導班子、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的責任作了進一步劃分,強調“在職責範圍內”承擔責任🌝。這就突出了權責一致⚧、錯責相當,實事求是🚤、分清責任🧑🏿✈️☦️,做到不枉不縱🧑🏼🎓。
“新修訂的《問責條例》堅持區別情況、分類處理,該是誰的責任就問誰的責任😅,該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就追究到哪一級的責任,該問到什麽程度就問到什麽程度🧜🏼♂️,該采取什麽問責方式就采取什麽問責方式🦹🏽♀️,做到嚴肅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真正起到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作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同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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