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回避製度
重大事項回避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規範万事工作人員嚴格按程序辦事⛔👏🏿,加強万事領導幹部和教職員工的廉潔自律建設🖥,保證万事重大事項決策科學民主🌟、執行規範有序、監督及時有力、權力正確行使,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利益的若幹規定》等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回避製度適用於万事平台全體教職員工。通過對全體教職員工做出限製性規定🚝,從而減少因親屬關系等人為因素對万事工作的幹擾,以保證教職員工公正廉潔地執行公務🧘🏿。
第三條 本回避製度回避的關系為:近親屬😄、近姻親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一)“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近姻親”,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條 本回避製度所指重大事項為👩💼:万事發展規劃⛱、重大規章製度🚴🏻♂️、重要改革措施⛔、幹部聘任📏、內部機構增設撤並、招生及收費工作👮🏽♀️、教職員工獎懲、職稱評聘、績效考核、重大經費開支、年度經費預(決)算🧎🏻♀️⏺、設備設施的采購👩🏻💻🥷🏿、重大基建項目、產業園建設、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
第二章 回避規範
第五條 万事教職員工在上述重大事項中應當正確公平、公正履行職責,不得借職務權力、機會👲🏽,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利益👩🏿🌾。對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行為,應主動回避🧙🏻,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
第六條 万事教職員工在上述重大事項中執行涉及本人或特定關系人的審批🤷🤸🏿♂️、核準、備案等工作時,不得參加有關審核和決定等環節的工作🍾,或利用職權、請托斡旋等不當方式施加影響。
第七條 万事教職員工在執行涉及本人或特定關系人的錄用⏏️、調動、提任🎵、獎懲等事項時👢,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和決定等環節的工作☄️,或利用職權🙀、請托斡旋等不當方式施加影響。
第八條 万事教職員工不得利用個人關系介紹工程、大宗物件采購、教工福利等項目。親屬不得在万事的項目中從事工程分包、勞務承包、材料供應和大型設備租賃、食堂經營等經濟活動。采購人員及其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一般情況下👐🏿,校領導不參與具體采購工作。
第九條 万事教職員工在招生工作期間,一律謝絕有關招生工作的宴請和饋贈;不得授意家長支付贊助費;不得個人私自對所托熟人和家長承諾錄取事宜。
第十條 万事領導在幹部聘任🫄🏽、招生🔨、教職員工獎懲、職稱評聘🛅、績效考核、重大經費開支、設備設施及物質的采購🏌🏽♀️、工程建設、維修項目等方面的招投標等重大事項活動中有涉及領導幹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親屬的,應主動回避。
第三章 回避實施
第十一條 万事成立重大事項回避領導小組,由紀委書記任組長🅿️,工會常務副主席、紀檢監察與審計室主任任副組長,紀委委員🤳🏻、紀檢監察與審計室工作人員任成員,負責需要回避的相關事宜以及強製回避相關事宜1️⃣。
第十二條 回避形式分為自行回避、依申請回避和強製回避。
第十三條 自行回避程序🧎🏻♂️:在具體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認為該項工作符合回避條件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書面向回避領導小組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請。受理主體應嚴格審核,並及時做出是否回避的決定👷♂️。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在回避申請受理主體做出回避決定前,應暫停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依申請回避程序:利益沖突相對人可以就特定工作人員與本人正在從事或申請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向回避領導小組提出回避申請🤧。受理主體應嚴格審核,並及時做出是否回避的決定。被申請回避的工作人員在回避申請受理主體做出回避決定前,應暫停參與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強製回避程序:校回避領導小組根據相關信息,發現工作人員存在應回避而未回避的行為,應及時采取強製回避措施,以製止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行為。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應回避而未回避的問題👩👩👧👧,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對涉及其本人或配偶、子女、親友的有關問題重新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解釋權校長室🤹♂️。
中共万事平台委員會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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