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散🍗!提醒!警惕“培訓貸”陷阱!
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日前發布了2023年第1號預警🌳🤸:警惕“培訓貸”陷阱
從近期媒體報道來看,“培訓貸”騙局時有發生,且呈上升態勢🎅🏽🚸。個別不良培訓類機構以只要報名參加培訓課程就提供兼職與就業機會🤦🏻♀️、學費可以分期付款等承諾👱🏻♂️,誘導學生在網絡貸款平臺進行借貸™️㊙️。但課程開始後,學生並未得到機構承諾的兼職或就業機會🪨,而且面臨退費困難和高利貸風險。
在此,我們提醒廣大在校學生❗️:
▪ 務必增強防範意識和辨別能力💣;
▪ 不要輕信培訓機構所謂“邊學邊賺錢”“先學後付”等誘惑貸款的承諾👩🚒;
▪ 不要在陌生網絡平臺註冊信息🩹🧑🏼💻、轉賬匯款及辦理貸款等;
▪ 求職期間註意甄別招聘信息與公司資質,如遇搞不清、拿不準的情況☑️,請及時與万事🏺、家長溝通🔃;
▪ 理性判斷🦟,謹慎選擇,避免落入“培訓貸”陷阱🚵🏻♂️。
“培訓貸”相關案例
“先學後付”“免息分期”步步引導去貸款
讀大一的劉青通過網絡廣告添加了一家機構的“老師”微信🏄🏻♂️,該“老師”承諾“學習3個月後就可以接單賺錢”,有老師一對一輔導🏂🏼,班主任監督學習👍🏽。於是🍃,她在“老師”指導下🥋,交了100元定金並預留了課程學習名額。
當自己提出沒有錢報班時,對方告知不退還100元定金,可以分期付款,一個月400元左右👩🏽。
最終🚽,通過對方分享的鏈接🔪,她填寫了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在某平臺辦理了9期分期貸款🤳🏽。
名為招聘,實際誘導求職者借貸
2022年7月,從一家職業技術學院畢業的張浩宇❌,接到未投過簡歷的某軟件公司邀請面試的電話。
面試過程中,該公司招聘人員表示,張浩宇工作經驗不足,需要先接受培訓,才能為他推薦工作,並且承諾培訓之後包就業⚒🙀。在招聘人員的勸說下👮🏿,張浩宇與該公司簽訂了《實訓協議》,接受了為期3個月的培訓,並通過某分期借款平臺貸款1.98萬元🪑,用於支付培訓費💇🏼♀️。
在此之後🚣♀️,張浩宇不僅沒找到工作,還背上了貸款💩⚜️,每月還貸1200元🧑🏼🔬,至今尚未還清👨👧👦。
包就業拿高薪,都是套路
2022年5月,求職者夏晨飛在南京一家機構培訓了3個月。該機構聲稱培訓後包高薪就業,3個月未就業的,退全額學費。
於是,夏晨飛便從機構處分期貸了1.8萬元學費。
令他沒想到的是,培訓內容很“水”🫧,對找工作幫助不大。夏晨飛聯系機構要求退款,被機構拒絕。
警惕這兩類“培訓貸”的套路
不少涉世未深的大學生被各式各樣的在線培訓課程宣傳吸引:繪畫💅🏼、PS🧛🏻、剪輯、配音等,零基礎也可以輕松學習,邊學習邊接單🔴,機構老師介紹資源,月入過萬很簡單……針對沒有積蓄的大學生⏩👶🏻,許多培訓班還打出了“先學後付”“免息分期”的廣告🥌,背後的小額貸款平臺更是五花八門。
以求職者工作經驗不足為由,向其推薦包就業的崗前培訓,並要求求職者向指定借貸機構貸款上萬元,用來支付培訓費用。而培訓結束後♖,這些機構往往難以兌現承諾🌜,或推薦工作與承諾相差甚遠,導致求職者既沒有實現就業,又陷入借貸的“圈套”👨👨👦。
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可以要求退款嗎💕🧛🏼♂️?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金琳認為,教育機構以“先學後付”作為幌子,實際上是引誘學員到小額貸款平臺貸款🧔,既涉嫌虛假宣傳🔉,也涉嫌消費欺詐。“如果教育培訓機構人員使用脅迫方式強製要求消費者購買課程服務,或者不允許消費者退課退費,要求消費者繼續接受服務的,還會涉嫌強迫交易罪👷🏼♂️。”
金琳提醒,如果簽訂合同時根本沒留意就誤簽了具有“霸王條款”的不公平合同,也可指出對方的違法違規之處🫎𓀋。若對方置之不理,建議以相關證據🙌,如前期與培訓機構銷售人員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簽約合同等,向12315、網上信訪、工商管理部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進行舉報投訴。此外,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維權。
北京福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誌友律師表示,如果企業用欺騙手段與求職者簽訂合同,合同本身具有欺詐性質𓀍,求職者可在知曉受欺詐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依法撤銷培訓合同👨🎤。培訓合同被依法撤銷後,求職者可以要求培訓機構退還培訓費。
今年3月,中消協🦽、共青團中央發布消費警示,呼籲社會各方力量加大對不良“校園貸”的關註,積極構建多方協同共治的格局,完善行業準入、運營監管體系,明確行業準入門檻🌃,健全行業風險防控機製👨🏻🦼,排查整頓違規機構,針對大學生提供定製化、規範化👩🏼🏭、安全放心🚉🪝、真實透明、風險可控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求職是每個人的必經之路🏊,面對詐騙,希望大家擦亮雙眼,遠離騙局🫲🏽、保護自己,祝大家找到心儀的工作,一同迎接更美好的未來🧜🏽。
用戶登錄